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简称结算,也叫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的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帐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帐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帐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概述:

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目前的结算办法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1989年8月1日停办1990年4月1日恢复)以及信用卡等方式。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活动正常进行。办理结算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结算种类: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在同城范围内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

支票是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

信用证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